自1955年起,我軍實行的是義務兵役制度。為適應軍隊建設形勢發展的需要,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部),將我國兵役制度確定為"以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1985年9月,中央軍委宣布實行士官制度,並公佈了我軍三大類76種軍官職務改由士兵擔任,而其中大部分由志願兵役制士兵──士官擔任。1988年實行新軍銜制後,這部分志願兵即改為專業軍士和軍士長,成為軍官和義務兵之間的一個重要中介層次。其中專軍士擔任部隊中專業要求較高的技術工作,軍士長則擔任基層行政或專業技術領導管理工作。根據部隊建設需要及士官德才表現,部分任軍士長滿兩年以上或任專業軍士滿一年以上的年輕的優秀士官,可被提升為軍官。
我軍士兵軍銜的授予與晉升,以本人所任職務編制軍銜、德才表現和服現役年限為依據。新兵應征入伍服現役後,即為列兵。按照常規,大部分義務兵役制士兵可以一年晉一銜。如果被任命為班長或相當於班長的職務則直接授予中士軍銜。我軍義務兵役制士兵的最高服役年限為5年。義務兵役制士兵服役期滿後,凡未晉升為士官的,將復員退出現役。以義務兵軍士晉升為志願兵士官,採取的是擇優選升的辦法。凡志願兵服現役滿17年或者年齡滿35歲時,除個別具有特殊專長、經批准繼續服現役者外,一律退出現役。